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业举办的老年大学、老年学校等面向社会开放办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级各类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场所、设施设备等资源,为老年教育提供便利条件。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或者参与举办老年教育机构,结合学校特色开发老年教育课程,利用自身资源开展老年教育。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