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年教育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教育机构及其服务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对老年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备案和宣传、招生、收费、教学等运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指导老年教育相关活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