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发展老年教育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加老年教育活动。家庭成员应当支持老年人参加老年教育活动。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参与老年教育活动。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依法提供老年教育志愿服务。

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学有所用,积极参与文教卫生、扶弱助残、基层治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和社会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