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年教育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受教育者等多元主体分担和筹措老年教育资金机制,将政府举办的老年教育机构经费纳入本级预算,政府财政性老年教育经费应当向基层倾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