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老年教育机构未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由教育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