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发展规划、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完善老年教育服务体系,均衡城乡老年教育布局,建立工作协调和经费保障机制,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老年教育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老年教育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