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年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发展规划、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完善老年教育服务体系,均衡城乡老年教育布局,建立工作协调和经费保障机制,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老年教育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老年教育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