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老年教育名义从事违法活动的,由教育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教育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相应处罚;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办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