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鼓励和支持各类养老机构建设老年学校或者学习点,提供养教结合的老年教育服务。
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划定老年教育场所,配备教学设施设备,通过开设课程、展示交流、组织活动等形式,单独或者与老年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老年教育活动。
配套建设的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因地制宜开展老年教育活动。
引导、支持社会化养老机构创新老年教育形式,提供老年教育服务,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学习需求,促进养教深度融合。
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教育活动,为老年人学习提供便捷的指导和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