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年教育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场所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化老年教育场所布局,科学设置乡镇(街道)、村(社区)老年教育场所,统筹文化体育场馆、教育基地等场所开展老年教育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老年教育场所以及与老年教育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提升老年教育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