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年教育条例/第三章 教育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老年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改善办学条件,加强适老化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建筑安全、消防和卫生防疫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受教育者、教学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教育活动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鼓励老年教育机构购买人身意外险、场地险等保险。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