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金融管理等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应当开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防范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等的普法宣传,增强老年人权益保护意识;依法查处涉及老年教育的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