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
- 制定机关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2月11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2月11日
- 条文数
- 4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7年10月17日达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10月31日达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12月4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传统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可以与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约定保护责任,但是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传统村落规划范围内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破坏、损害传统村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级传统村落认定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建筑、规划、历史、文化、文物、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等领域具有较高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业人士组成,负责传统村落的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一)1949年10月1日以前建成,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有较为完整的传统院落结构,或者传统建筑总量超过村落建筑总量三分之一以上,建筑主体结构及风貌基本保存完好,使用功能基本保存齐全,建筑的造型、结构、材料和装饰具有典型地域或者民族特色;
(二)村落主体形成年代久远,村落选址、规划和建造具有较高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地形地貌、山川水系、街巷空间、格局形态等保存基本完整,清晰体现原有选址理念;
(三)历史文化积淀较为深厚,拥有民族特色或者地域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传承形势良好,至今仍活态延续,或者拥有比较丰富且较为集中的文物古迹。
(一)村落的基本情况;
(二)村落的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文献资料;
(四)传统建(构)筑物、文物古迹清单及详细影像资料;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情况说明;
(六)拟保护范围、保护目标;
(七)已采取的保护措施;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村落,乡(镇)人民政府未申报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提出申报建议;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报建议之日起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仍不申报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报送审批。
已批准的市级传统村落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程序与条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传统村落严重损毁且无法恢复原状,失去保护价值的;
(二)因保护不力造成传统村落破坏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经评审认为已不具备传统村落保护价值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退出传统村落保护名录。
若存在应当退出的情形,乡(镇)人民政府未主动申请退出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经评审认为无法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且失去保护价值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取消传统村落名录认定。
第三章规划编制
编制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可以预留允许建设区。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村民的房屋确需保护不能进行改建、扩建的,可以在规划的允许建设区依法申请宅基地。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三)传统建筑保护措施,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建(构)筑物风貌打造及核心保护区建(构)筑物风貌整治指引图;
(四)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和传承措施;
(五)人居环境改善方案;
(六)分期保护与利用实施方案;
(七)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八)其他应该规划的内容。
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一)因保护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变化或者上位规划调整,影响原规划实施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情形,确需修改的;
(三)因国家、省、市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确需修改的。
第四章保护与利用
保护与利用规划未经批准前,禁止影响整体风貌和传统建筑的建设活动。
(一)本级预算安排;
(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
(三)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捐赠;
(四)其他途径依法筹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一)擅自拆除、迁建传统建筑;
(二)拆卸传统建筑的构件;
(三)破坏传统建筑的整体风貌;
(四)在传统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五)其他损害传统建筑的行为。
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移建、拆除建(构)筑物,对建(构)筑物外部进行修缮、装饰,设置标识、大型广告等活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建(构)筑物、标识、广告的形式、位置、体量、风格、色调应当与传统村落整体风格协调一致,不得破坏传统村落景观环境。
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范围内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既有建(构)筑物,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要求,依法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予以改造、拆除。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消防管理和宣传教育,完善消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和检查,做好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传统村落被开发为旅游景区的,景区经营者应当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村民的合理收益。
鼓励传统村落村民在传统村落内居住,传承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参与传统村落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传统村落的村民可以房屋、资金、劳务和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等入股的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
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采用出资、捐资、捐赠、设立基金或者租用传统建(构)筑物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
(一)收集整理传统村落的申报认定材料;
(二)配合编制和组织实施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
(三)开展日常巡查,依法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行为,及时处置传统建筑、不可移动文物损毁等隐患,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一)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宣传、指导、督促村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的要求,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二)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及时登记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擅自在传统村落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移建、拆除建(构)筑物的;
(二)擅自在传统村落规划范围内设置标识、大型广告的;
(三)擅自改变传统村落规划范围内建(构)筑物、标识、广告的形式、位置、体量、风格、色调,破坏传统村落景观环境的;
(四)在核心保护区新建、扩建与传统村落保护无关建(构)筑物的;
(五)阻扰维护和修缮传统村落建(构)筑物的;
(六)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的;
(七)其他破坏传统村落的行为。
(一)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建议一年后,无正当理由仍不按照规定申报传统村落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公布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的;
(三)未组织编制传统村落内传统建筑抢救修缮实施方案的;
(四)未落实传统村落保护经费的;
(五)因保护不力造成传统村落格局严重破坏、传统建筑坍塌、损毁的或者保护不力导致从传统村落名录中除名的;
(六)未按照规定落实传统村落消防安全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