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在传统村落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移建、拆除建(构)筑物的;

(二)擅自在传统村落规划范围内设置标识、大型广告的;

(三)擅自改变传统村落规划范围内建(构)筑物、标识、广告的形式、位置、体量、风格、色调,破坏传统村落景观环境的;

(四)在核心保护区新建、扩建与传统村落保护无关建(构)筑物的;

(五)阻扰维护和修缮传统村落建(构)筑物的;

(六)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的;

(七)其他破坏传统村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