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辖区内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检查、评估和整改情况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