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传统村落规划范围内的传统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承担传统建(构)筑物的保护责任。

传统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可以与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约定保护责任,但是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