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资金应当接受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其资金来源包括:(一)本级预算安排;(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三)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捐赠;(四)其他途径依法筹集。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