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资金应当接受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本级预算安排;

(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

(三)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捐赠;

(四)其他途径依法筹集。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