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对非传统村落内尚存可移动的零星传统建(构)筑物构件、石刻等,经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较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在征得所有权人同意后可以迁移到传统村落中实施保护。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