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领导,将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市级传统村落名录和保护与利用协调机制,加大对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投入和扶持,将规划编制、日常管理、修缮维护和风貌打造等所需资金纳入本级年度预算。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