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规划编制第二十一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一)因保护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变化或者上位规划调整,影响原规划实施的;(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情形,确需修改的;(三)因国家、省、市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确需修改的。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