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一)因保护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变化或者上位规划调整,影响原规划实施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情形,确需修改的;

(三)因国家、省、市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确需修改的。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