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一)收集整理传统村落的申报认定材料;(二)配合编制和组织实施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三)开展日常巡查,依法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行为,及时处置传统建筑、不可移动文物损毁等隐患,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四)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