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传统村落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具体参与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传统村落的村民可以房屋、资金、劳务和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等入股的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采用出资、捐资、捐赠、设立基金或者租用传统建(构)筑物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