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建议一年后,无正当理由仍不按照规定申报传统村落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公布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的;
(三)未组织编制传统村落内传统建筑抢救修缮实施方案的;
(四)未落实传统村落保护经费的;
(五)因保护不力造成传统村落格局严重破坏、传统建筑坍塌、损毁的或者保护不力导致从传统村落名录中除名的;
(六)未按照规定落实传统村落消防安全责任的。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