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年代久远,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色,并列入达州市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院落)。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