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主要入口统一设置保护标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