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传统村落规划范围内的传统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及时维护和修缮。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不明确或者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维护和修缮。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