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村落所在地地质灾害防治,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居住环境。耕地、林地、湿地、水域等自然资源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要求。保护与利用规划未经批准前,禁止影响整体风貌和传统建筑的建设活动。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