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六条有效传统村落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保护状况、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督。发现存在未及时组织编制保护与利用规划、违反保护与利用规划开发建设等对传统村落保护不力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