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与传统村落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范围内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既有建(构)筑物,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要求,依法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予以改造、拆除。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