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五条有效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一)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宣传、指导、督促村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的要求,合理使用传统建筑;(二)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及时登记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三)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