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宣传、指导、督促村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的要求,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二)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及时登记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