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粮食生产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1月21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月1日
- 条文数
- 4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0月30日德州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政策措施,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做好粮食生产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粮食收购、储存等相关政策。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耕地数量,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负责永久基本农田监督管理等工作。
水行政部门负责粮食生产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等工作。
科技、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黄河河务、供销、气象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粮食生产促进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吨半粮是指同一地块周年粮食亩产达到1500公斤以上。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参与粮食生产相关活动。
鼓励举办粮食生产竞赛等活动,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者粮食生产积极性。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生产激励机制,对粮食生产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耕地保护与农田建设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一)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为;
(二)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
(三)占用耕地建设光伏方阵;
(四)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占用耕地行为。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和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盐碱地综合利用,分区分类开展盐碱耕地治理改良,指导种植耐盐碱特色品种,推广改良盐碱地有效做法。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的用水、用肥、用药等技术指导,推广以下农业技术,提升耕地质量:
(一)深耕深翻作业,改善土壤耕层结构,提高蓄水保墒和抗旱能力;
(二)秸秆还田技术,引导科学还田,确保秸秆还田效果;
(三)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引导粮食生产者优化施肥方式,调整施肥结构,推广应用配方肥,倡导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菌肥。
粮食生产者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田间管理,科学施肥,抗旱排涝,及时开展病虫害防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采取措施引导复耕,扩大粮食播种面积。
家庭承包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通过组织代耕代种等形式将撂荒地用于粮食生产。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本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与乡村振兴、生态保护、水资源利用等相关规划相衔接。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备案。
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应当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任务目标、建设质量等内容,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调动受益主体管护积极性,确保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完善多元化投入保障制度,建立高标准农田设施维护修复机制,推动不能使用或者超过使用年限的设施及时修复、更换。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打击蓄意破坏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等违法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推动农业节水设施建设,推广管灌、喷灌、微灌、水肥一体化等先进节水方式,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黄河河务、水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灌溉用水协调机制,加强输配水调度,做好引黄灌溉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促进粮食生产用水安全。
第三章良种选育、推广与监管
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以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开展粮食作物育种攻关,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马铃薯、甘薯等杂粮良种(种苗)繁育,支持优质种子生产,保障良种供应。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支持种业企业依托南繁基地开展玉米等良种繁育,加大科研支持力度,强化监管和指导,开展植物检疫、质量检测、指导服务等,保证良种质量安全。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各种媒体、新媒体,提供良种信息服务,指导科学选种,促进品种更新换代。
鼓励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开展区域性统一选种、统一包衣、统一供种、统一播种。
第四章农业机械与农业技术推广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明确粮食作物生产机械给予补贴的范围和标准,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政府设立的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培训等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为粮食生产者提供农业机械技术、操作技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跨行政区域作业的农机户和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提供通行便利和服务,维护作业秩序。
进行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运输跨区作业农业机械的车辆和技术服务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鼓励和支持粮食生产者参与农业技术推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规定,保障和改善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补贴,保持队伍的稳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
县(市、区)、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应当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宣传、咨询和信息交流,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
第五章支持与保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指导和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各类组织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周期服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的服务规范,推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引导服务主体合理确定托管服务价格,规范服务行为,建立服务主体信用评价机制,保障双方权益。
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搭建农业社会化服务区域性平台,采集、统计、分析、储存和使用托管服务信息,监测粮食生产过程。
鼓励各类主体持续加强为农服务中心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强化为农服务中心精准分类指导,支持基础好、潜力大的为农服务中心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社会资本有序稳妥投入粮食生产,拓宽粮食生产支持资金来源。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农业保险品种,对符合条件的险种给予保费补贴,增强粮食生产抗风险能力。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农业气象服务平台,优化完善农业气象观测设施布局,加强干旱、洪涝、低温、高温、风雹、台风等灾害防御防控技术研究应用和安全生产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推进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家庭参与社会化储粮方式,构建政府粮食储备与社会化粮食储备相结合的粮食安全保障模式。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鼓励引导家庭科学储粮,积极普及家庭储粮知识,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和设备,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鼓励和支持引进先进农业机械,推广精量播种、适时收获和产地烘干等实用技术,引导和扶持粮食生产者科学收获、储存粮食,保障粮食品质,减少产后损失。鼓励基层单位开放场地作为临时粮食晾晒点。
粮食生产者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和生产作业管理,减少播种、田间管理、收获等环节的粮食损失和浪费。
禁止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