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粮食收购、储存等相关政策。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耕地数量,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负责永久基本农田监督管理等工作。
水行政部门负责粮食生产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等工作。
科技、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黄河河务、供销、气象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粮食生产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