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模适度、服务半径适宜、方便农民和农业生产的原则,规划布局综合为农服务中心站点建设,提升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集约化水平。

鼓励各类主体持续加强为农服务中心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强化为农服务中心精准分类指导,支持基础好、潜力大的为农服务中心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能力。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