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发展,制定粮食生产相关指导意见,合理规划粮食生产布局,保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