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有效防止“非粮化”。耕地应当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