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粮食生产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粮食生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