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粮食生产促进条例/第二章 耕地保护与农田建设第十一条有效严格保护耕地,禁止下列占用耕地行为:(一)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为;(二)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三)占用耕地建设光伏方阵;(四)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占用耕地行为。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和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