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跨行政区域作业的农机户和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提供通行便利和服务,维护作业秩序。

进行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运输跨区作业农业机械的车辆和技术服务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