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根据需要公布流转土地经营权供求信息,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提供流转合同业务指导和服务,在充分尊重粮食生产者意愿的前提下,引导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种粮规模效益。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