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考核、统一上图入库,全面实行项目法人制等建设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建设程序,实现集中统一高效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