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粮食生产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粮食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加大粮食生产投入保障力度,完善和落实粮食生产政策措施,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推动粮食生产能力稳步提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政策措施,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做好粮食生产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