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和土地盐渍化、贫瘠化以及水土流失的预防和综合治理,改善耕地种植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盐碱地综合利用,分区分类开展盐碱耕地治理改良,指导种植耐盐碱特色品种,推广改良盐碱地有效做法。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的用水、用肥、用药等技术指导,推广以下农业技术,提升耕地质量:
(一)深耕深翻作业,改善土壤耕层结构,提高蓄水保墒和抗旱能力;
(二)秸秆还田技术,引导科学还田,确保秸秆还田效果;
(三)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引导粮食生产者优化施肥方式,调整施肥结构,推广应用配方肥,倡导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菌肥。
粮食生产者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田间管理,科学施肥,抗旱排涝,及时开展病虫害防治。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