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粮食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生产激励机制,对粮食生产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