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促进粮食生产用水安全。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