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粮食生产促进条例/第二章 耕地保护与农田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促进粮食生产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