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政府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与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调动受益主体管护积极性,确保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完善多元化投入保障制度,建立高标准农田设施维护修复机制,推动不能使用或者超过使用年限的设施及时修复、更换。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打击蓄意破坏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等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