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荒芜耕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采取措施引导复耕,扩大粮食播种面积。

家庭承包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通过组织代耕代种等形式将撂荒地用于粮食生产。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