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科技人员到基层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积极引进各类涉农人才,鼓励开展公费农科生定向培养工作,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规定,保障和改善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补贴,保持队伍的稳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