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粮食生产促进条例/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和多元融合发展,鼓励其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和现代化水平。鼓励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指导和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各类组织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周期服务。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