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粮食生产的财政支持力度,落实强农惠农政策,用好保护价、农业贷款贴息、信贷担保、政府债券等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社会资本有序稳妥投入粮食生产,拓宽粮食生产支持资金来源。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