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自然灾害和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体系、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加强粮食作物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农业气象服务平台,优化完善农业气象观测设施布局,加强干旱、洪涝、低温、高温、风雹、台风等灾害防御防控技术研究应用和安全生产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推进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家庭参与社会化储粮方式,构建政府粮食储备与社会化粮食储备相结合的粮食安全保障模式。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鼓励引导家庭科学储粮,积极普及家庭储粮知识,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和设备,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