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毁坏粮食作物青苗价值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